发布时间:2019-01-12 09:02:59作者:
一、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领购、核销、销毁
二、设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
三、申请条件
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
(二)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
(三)对于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属于广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在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申领票据,属于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或在省民政厅2013年3月1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请到注册地所在区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
四、办理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购
1.首次领购财政票据
(1)向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内容包括: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业务范围,是否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是否健全,要求使用财政票据的理由,财务负责人,票据领购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
(4)其他资料:
①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②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③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④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相关的收费文件依据及复印件。
⑤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⑥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的,还需提交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确认“公益性组织”的资料。
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⑧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章程》(须有会费收费标准内容)及复印件。
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还需提交市财政局委托代收协议书及复印件。
2.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1)《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2)《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
(3)前次领购财政票据办理核销的材料。
3.财政票据领购计划
用票量较多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含社团)应在每季第三个月10日前通过非税系统报送下一季度用票计划,并下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加盖公章后送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
(二)财政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手工核销
(1)提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财政票据核销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并通过非税系统票据管理手工核销录入功能填写并提交相关数据;
(2)提交按票据号码顺序整理的票据存根联;
(3)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票据的核销,提交已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
(4)属于《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的核销,提交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捐赠协议。
2.财政票据电子核销
(1)通过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非税收入分两种方式:直接上缴方式和集中汇缴方式。直接上缴方式使用的票据是《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集中汇缴方式使用的票据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广东省罚款收据》及《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对于集中汇缴,需要符合两种情况才能自动核销。第一种情况,票据在系统中开具并打印,在系统中选择已打印的票据生成集中汇缴通知书并缴款;第二种情况,现场已手工开具票据或使用定额票据,可在系统中补录已开具票据信息或定额票据信息,然后在系统中选择该票据生成集中汇缴通知书并缴款。如现场使用定额票据而未能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补录的,也可先在系统填制集中汇缴通知书,缴款后再根据原填制集中汇缴通知书追加补录对应的定额票据信息。凡系统支持集中汇缴方式使用的票据,用票单位应在系统办理票据核销。
上述票据正常使用的,在款项上缴财政后,系统会对票据作自动核销处理。
(2)票据非正常使用(含作废、遗失、空白及已填用但系统未能确认核销的情况)的票据核销,用票单位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打印《自动核销单》一式两份,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填写《代收银行(非正常使用)财政票据核销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连同按《自动核销单》或《代收银行(非正常使用)财政票据核销表》所列号码顺序整理的实物票据送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办理。
(三)财政票据销毁
1.已核销财政票据保存期限要求:
(1)财政票据(非定额)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5年确实有困难的,经广州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2)定额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可缩短为1年。
(3)整本(整箱)空白未用需清理的财政票据不受保管期限限制。
2.财政票据销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已核销财政票据按规定顺号整理存放,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领购部门(单位)向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销毁原因,是否已办理核销手续等)。
(2)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销毁票据明细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及该电子表格。
(3)申请销毁票据已办理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表》复印件(需在“备注”栏对申请销毁票据号段作标记)。
以上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核销、销毁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公章。
五、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7楼1705室(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票据管理科)。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及星期五上午8:30~12:00;
星期二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不对外办公。
七、联系电话
38923601,38923603,38923607,38923608
传真电话:38923606;
八、办理流程
(一)领购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领购票据所需材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批→同意领购的,单位领取票据并签收。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二)财政票据核销
单位提交票据核销材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批→同意办理核销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封面盖章,予以核销;对票据使用存在问题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加具纠正意见后办理核销手续;对涉及应税事项错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收回错开票据作作废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财政票据核销表》一份由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留存,另一份交单位留存→票据存根交回单位按规定保存,电子票据作废核销的各联交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按规定报销毁。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三)财政票据销毁
单位提交票据销毁资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核→省财政厅
一、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领购、核销、销毁
二、设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
三、申请条件
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
(二)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
(三)对于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属于广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在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申领票据,属于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或在省民政厅2013年3月1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请到注册地所在区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
四、办理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购
1.首次领购财政票据
(1)向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内容包括: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业务范围,是否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是否健全,要求使用财政票据的理由,财务负责人,票据领购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
(4)其他资料:
①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②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③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④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相关的收费文件依据及复印件。
⑤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⑥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的,还需提交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确认“公益性组织”的资料。
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⑧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章程》(须有会费收费标准内容)及复印件。
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还需提交市财政局委托代收协议书及复印件。
2.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1)《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2)《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
(3)前次领购财政票据办理核销的材料。
3.财政票据领购计划
用票量较多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含社团)应在每季第三个月10日前通过非税系统报送下一季度用票计划,并下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加盖公章后送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
(二)财政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手工核销
(1)提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财政票据核销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并通过非税系统票据管理手工核销录入功能填写并提交相关数据;
(2)提交按票据号码顺序整理的票据存根联;
(3)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票据的核销,提交已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
(4)属于《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的核销,提交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捐赠协议。
2.财政票据电子核销
(1)通过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非税收入分两种方式:直接上缴方式和集中汇缴方式。直接上缴方式使用的票据是《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集中汇缴方式使用的票据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广东省罚款收据》及《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对于集中汇缴,需要符合两种情况才能自动核销。第一种情况,票据在系统中开具并打印,在系统中选择已打印的票据生成集中汇缴通知书并缴款;第二种情况,现场已手工开具票据或使用定额票据,可在系统中补录已开具票据信息或定额票据信息,然后在系统中选择该票据生成集中汇缴通知书并缴款。如现场使用定额票据而未能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补录的,也可先在系统填制集中汇缴通知书,缴款后再根据原填制集中汇缴通知书追加补录对应的定额票据信息。凡系统支持集中汇缴方式使用的票据,用票单位应在系统办理票据核销。
上述票据正常使用的,在款项上缴财政后,系统会对票据作自动核销处理。
(2)票据非正常使用(含作废、遗失、空白及已填用但系统未能确认核销的情况)的票据核销,用票单位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打印《自动核销单》一式两份,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填写《代收银行(非正常使用)财政票据核销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连同按《自动核销单》或《代收银行(非正常使用)财政票据核销表》所列号码顺序整理的实物票据送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办理。
(三)财政票据销毁
1.已核销财政票据保存期限要求:
(1)财政票据(非定额)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5年确实有困难的,经广州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2)定额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可缩短为1年。
(3)整本(整箱)空白未用需清理的财政票据不受保管期限限制。
2.财政票据销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已核销财政票据按规定顺号整理存放,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领购部门(单位)向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销毁原因,是否已办理核销手续等)。
(2)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销毁票据明细表》(见表格和资料下载)一式两份及该电子表格。
(3)申请销毁票据已办理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表》复印件(需在“备注”栏对申请销毁票据号段作标记)。
以上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核销、销毁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公章。
五、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7楼1705室(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票据管理科)。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及星期五上午8:30~12:00;
星期二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不对外办公。
七、联系电话
38923601,38923603,38923607,38923608
传真电话:38923606;
八、办理流程
(一)领购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领购票据所需材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批→同意领购的,单位领取票据并签收。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二)财政票据核销
单位提交票据核销材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批→同意办理核销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封面盖章,予以核销;对票据使用存在问题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加具纠正意见后办理核销手续;对涉及应税事项错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收回错开票据作作废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财政票据核销表》一份由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留存,另一份交单位留存→票据存根交回单位按规定保存,电子票据作废核销的各联交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按规定报销毁。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三)财政票据销毁
单位提交票据销毁资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核→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销毁的,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开具销毁证明给申报部门(单位)并组织单位进行票据销毁和监销。
办理期限:经省财政厅批复后2个工作日
九、表格和资料下载(请点击相应表格)
(一)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
(二)财政票据核销表
(三)财政票据核销表(代收银行)
(四)申请销毁票据明细表
(五)广州市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表
票据监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销毁的,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开具销毁证明给申报部门(单位)并组织单位进行票据销毁和监销。
办理期限:经省财政厅批复后2个工作日
九、表格和资料下载(请点击相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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