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和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采取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暂时封存账册资料的条件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只要审计人员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和其他资料的,且认为有必要时,即有权采取暂时封存账册资料的措施;
(2)暂时封存账册资料的方式,如何对账册资料进行封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一般采取就地贴封条的方式予以封存;
(3)采取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时,应当经过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且应以不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