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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恶性虚开增值税发票:快 准 狠

发布时间:2019-08-22 10:51:51作者:中国税务报

         恶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恶性虚开)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税收管理风险,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问题为导向,对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遏制,是防止税收流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经济税收环境的必然要求。

恶性虚开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表现特征是,团伙作案,注册无实际交易的虚假企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虚开;以增值税零申报或随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相关栏目通过申报,然后继续领取发票填开,快速作案然后走逃失联;下游企业故意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或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当前,恶性虚开案件还表现为不法人员通过网络组织联系,诱骗、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种登记、税控设备发行和发票领用等手续。

有效防范和遏制恶性虚开应针对其规律和特征,在“快”“准”“狠”上持续发力。“快”,就是要快速反应,快速处理。恶性虚开有快速注册、快速开票、快速走逃的特点。因此,防范和遏制也要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目前已建立“总局、省局两级即时监控预警、风险应对部门快速核查反馈”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快速反应机制)。应以快速反应机制为基础,总局和省局两级不断完善机制并提高快速反应的速度;基层税务机关应对任务清单进行快速核查,并发挥风险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做到关口前移,及时甄别风险,将风险尽早排除。“准”,就是要精准分析,精准识别。需提高对恶性虚开风险识别的针对性和准确率,重点聚焦涉嫌虚假注册、买壳卖壳、走逃失联等风险源头企业,聚焦开票量较大、疑点较多的新办商贸公司。税收管理采取的管理措施应专门针对虚开群体,而不得妨碍合法纳税人税收事项的正常办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狠”,就是要严厉查处,狠狠打击。恶性虚开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对不法分子、不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还不够。应对恶性虚开案件严厉查处,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对相关涉案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对其银行授信贷款、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给予严格限制。有“需求”才会有“供给”,对确认为恶意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也要坚决查处,除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让受票方纳税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如何实现防范和遏制恶性虚开的“快”“准”“狠”?笔者认为,应按照源头防范、过程控制、事后查处的路径,着力抓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注重源头防控,使其“进不来”。对注册名称异常(比如名称含有生僻字,会因重复的概率小而注册快)、相关人员异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年龄大于60岁或小于18岁,相关人员是外省、外市籍贯,向其询问情况时纰漏百出)等情况异常的新办商贸企业,在办理税种登记和发票领用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风险提醒和警示,让部分人员“知难而退”“知法而退”,无法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系统。二是快速开展疑点核查,使其“开不出”。对可疑新办商贸企业领取发票,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开展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等。发现重大疑点且尚不能排除的,随即应依规定注销其税控数字证书,使之无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及时监控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使其“抵不了”。对可疑新办商贸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查看电子底账信息和分析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时发现问题;与此同时,按照总局、省局两级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严格进行核查,对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及时将发票信息传递到异常凭证管理系统,受票方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即时采取不予抵扣或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使其不能实现虚假税款抵扣。四是严肃查处虚开案件,使其“跑不掉”。依法严厉查处虚假注册并开具发票的不法商贸企业,并对相关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税款抵扣的纳税人,要严格依法追究,使虚开案件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基于上述思路,防范和遏制恶性虚开应以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为基础,着力于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拓展风险防范范围,使快速反应更快速。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从逻辑分析中发现疑点,有效组织日常管理和风险应对。既要一网打尽恶性虚开,防止有“漏网之鱼”,又要避免扩大化,避免对遵纪守法纳税人造成干扰。通过精准分析预判,在办理税种登记和发票领用时对疑点商贸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通过细致的案头分析和实地核查,对发现涉嫌恶性虚开的商贸企业采取注销其税控数字证书等措施,使其无法开具发票;通过对发票开具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的审核,针对集中开票、顶格开票、零申报、异常抵扣的特征,将涉嫌虚开的新办商贸企业纳入异常凭证管理系统,以杜绝虚假税款抵扣。

二是加快风险应对的速度。恶性虚开的作案特点是快速操作、快速逃逸。因此,应对处理越是快速,风险管理也越是主动。疑点商贸企业领取发票之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尽快开展现场巡查、信息核实,并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三是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并注重部门之间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的闭环。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流程。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查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如通过一定方式提醒各相关部门就防范和遏制恶性虚开开展重点工作,提醒及时查看“金三”系统相关模块的同时,在当前阶段还需辅之以纸质表证单书的移送,以提示关联部门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识别、任务推送、风险应对、认定处理等各环节高效贯通的快速反应机制,使税收管理实现无缝对接。

四是加大对恶性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下狠手、出重拳打击虚开违法犯罪行为,定期通过媒体曝光恶性虚开案件,以起到警示作用,依法严肃处理虚开的相关人员,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与此同时,通过整治买方市场以遏制虚开行为,切实发挥强有力的直接震慑作用。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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