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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服务征税 其实多国早已“动手”

发布时间:2019-09-10 11:26:02作者:中国税务报

          汪成红 驻OECD研究员

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悄悄实施了一系列数字领域的单边征税措施。只不过有的直接征收数字服务税,有的将数字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

不久前,法国参议院和国会批准开征数字服务税。当七国集团的首脑们正在激烈地争论数字服务税的性质和内容时, 许多国家的政府却已经开始悄悄地实施了一系列数字领域的单边征税措施。

一“税”激起千层浪

除法国之外,捷克也正式宣布对全球销售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国内销售收入达到200万欧元的数字界面的广告业、多边数字界面的用户以及用户数据销售行为征收税率为7%的数字服务税。匈牙利对全球广告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征收税率为7.5%的数字服务税,该国对数字服务征税已进入实施阶段。还有一些国家,如乌拉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等也悄悄地实施了数字服务方面的单边征税措施。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则已提出了开征的草案。

尽管更多国家的数字服务税还处于酝酿阶段,但基于对数字服务征税的全球效应,很多企业还是感受到了影响。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最近开展的关于数字经济的网上直播调查, 80%的被调查者认为,他们的公司或客户已经受到其他国家单方面税收行动的影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罗伯特·斯塔克说:“这一反应恰恰也佐证了为什么美国财政部和美国政府如此专注于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对数字服务征税更统一的解决方案……”这些反应也折射在了缤客、易贝、旅途好助手、点评网等公司近期递交给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文件中,虽然现在这个时点来预测数字服务税对公司收入产生的影响还为时过早,但这些公司已经在他们的年度和季度文件中标注出,他们已开始关注和预测已经或即将实施的对数字服务的征税措施。

单边措施各不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的亮点之一便是聚焦于远程交付电子产品和服务对增值税产生的潜在挑战。但令人惊讶的是,各国似乎对增值税采取的单边行动没有如对数字经济征税那样招致如此强烈的反响。

早在2017年,OECD就发布了《国际增值税/货物和劳务税指南》,当时100多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该指南。指南的基本原则是跨境交易的增值税应在最终消费所在的管辖区征收,也即“目的地原则”。根据该指南,当涉及数字交易时,例如,在数字媒体流或在线软件销售时,应由客户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对该出售行为征税,由于通常较难辨别客户经常居住地,因此税务机关需制定足够灵活的规则来决定什么时候对谁进行征税,并在实际执行中仍有相当大的解释空间。

在网上销售市场,消费者的信息由几个不同的要素组成,包括消费者的账单地址、IP地址或手机SIM卡位置、付款的银行账户位置、所附的银行账单地址或信用卡账户位置等。正是基于消费者信息获取的复杂性,各国在增值税征收的方式、对象上也各有所异。目前,通过增值税对数字服务征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由数字服务公司直接缴纳。如乌拉圭,该国只对小部分非居民数字服务公司征收增值税。这些服务包括多边平台、数字中介和数字媒体的视听广播。在乌拉圭,数字服务公司直接缴纳税率为22%的增值税。

企业可选择由银行或其他中介代扣代缴。如哥伦比亚,该国对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数字服务征收税率为19%的增值税。相关企业可以选择由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代扣代缴该笔税收。代扣代缴适用于在线广告、远程教育、音乐、视频、游戏、电影和其他视听流媒体。

此外,由于缺少全球统一标准,各国对数字服务征税对象(包括低价值销售免税方面)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仅对居民企业国内在线销售征税。如菲律宾已经对国内的在线货物和劳务征收了税率为12%的增值税,但对菲律宾居民在线购买的跨国交易却实行免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在线销售征税。如泰国于2018年1月发布了一项草案,拟对外国数字服务公司销售收入超过180万泰铢的,征收税率为7%的增值税,并要求他们在该国注册。新加坡去年2月宣布将对某些特定的数字服务,例如国外公司提供的游戏和应用流媒体等数字服务征收税率为9%的货物和劳务税,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三是取消对低价值销售免税政策。欧盟近期取消了低价值交易增值税豁免政策,该政策原来适用于价值22欧元及以下的交易。这一变化也适用于由第三国零售商提供的线上销售,并将于2021年1月生效。

统一方案“在路上”

随着各国纷纷采取对数字服务征税的单边措施,美国等国家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类单边措施必将破坏全球税制的公平性,也会引发税收不确定性,因此呼吁OECD尽快出台统一的数字经济征税规则。

目前OECD数字经济工作小组正在围绕两大支柱即征税权再分配规制和数字经济征税需解决的其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进行征税方案的草拟、征求意见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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