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7 15:12:37作者:
问题描述: 我单位2004年为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由于市场变化,该公司经营亏损,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把我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我单位负有连带责任,和某公司一起承担银行贷款的偿还义务,拍卖了我单位的不动产偿付债务,其中综合楼原值为394万元,净值299万元,拍卖价102万元;土地原值135万元,拍卖价414万元。请问我单位被法院拍卖的上述资产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的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因此,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可见,你单位拍卖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你单位将不动产拍卖,属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建成后末使用的房产,转让时按新房纳税。如果你单位拍卖的是旧房,应首先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确定其评估价格,然后结合有关因素,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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