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26 14:22:40作者:
企业作为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取得税务局返还的手续费时,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之规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对于企业所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应按上文规定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对于其中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奖励的部分,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以往曾经有上市公司在财政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因为对“三代”手续费挂往来科目(未确认为收入),支付时直接冲销往来,而被通报批评和处罚的例子(2008年,中兴通讯)。
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对此类“三代”手续费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我理解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更合适。因为这是企业为国家提供法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劳务,国家相应给予的劳务报酬,因此作为提供劳务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应当更为合适。